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

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105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科技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599680769M。
法定代表人:张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溪萌,北京市鑫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7419927X。
法定代表人:侯为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佳音,女,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7391号民事裁定书:一、查封担保人申连合所有的位于清凉寺办事处平安北街东侧永济中路991号涿郡东区小区10#2-2704室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涿XX**),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变更产权人。二、对上述担保财产查封后,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二万元的财产。现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世鼎板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担保人申连合所有的位于清凉寺办事处平安北街东侧永济中路991号涿郡东区小区10#2-2704室房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涿XX**)查封。
二、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兴能源(天津)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十二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福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林 帅
书 记 员 陶海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