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执6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天心区新开铺1348号一力物流园4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莫自然,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89号淝河大厦B座2407-2408室。
法定代表人:许伟军,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11月29日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1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系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湘0103执692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铁军
审判员  周卫红
审判员  李 武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龚 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