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0521执保92号
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于2022年5月10日冻结了被保全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信银行合肥蒙城路支行账号尾数为6348上的存款,控制限额为513823元,实际控制金额为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2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止。
上述冻结财产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保全人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冻结,逾期未申请造成该冻结财产自行解冻的,由湖南建东安家科技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可供执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