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财保610号
申请人: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1348号一力物流园商4栋209房。
法定代表人:莫自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湘京,湖南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南淝河路389号淝河大厦B座2407-2408室。
法定代表人:许伟军。
申请人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保单号:603021804602021000006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奥斯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湖南顺谊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王利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肖茜匀
书 记 员 邓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