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乡县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828财保426号
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08××××98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255211元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48××××202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乡县金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1608××××985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255211元及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1548××××2023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韩莹
法官助理 丁笑
书 记 员 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