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执10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项城市。 被执行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3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01092773961.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金乡县人民法院(2020)鲁0828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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