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40号 申请人:***,男,197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男,195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银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安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移等,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