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621执恢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2018)皖1621民终56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采取如下措施:
1、2019年9月25日、10月2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于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相关财产信息。统查结果显示其名下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无股权等其他可执行财产。在诉讼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申请执行蚌埠欣帮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并要求扣留、提取该笔执行款中的550000元并制作提取裁定书送达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待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法院处置财产完毕协助执行。
2、2019年9日25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3、2019年10月21日对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4、申请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皖1621民终56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不受时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张立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