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623民初2120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
被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2W。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
本院在审理***与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委派调解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经特邀调解员调解已和解,原告提出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