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305民初2223号
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
法定代表人:牟长磊,执行董事。
被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设,执行董事。
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0元、财产保全费3125元,由原告淄博长磊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