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3民初2456号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三路688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征,安徽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邗江路330号星座国际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0729317838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佛镇集。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W。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经理。
被告:利辛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黄湖路2号。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746774336N。
法定代表人:祝云海,经理。
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利辛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