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623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经三路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3685XE。
法定代表人:唐谦,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2W。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新路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1623执19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喆
审判员**
审判员*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高梦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