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富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天鑫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623执32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623556348002W,住所地安徽省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
法定代表人:裴习军。
被执行人:合肥天鑫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下塘镇南集村。
法定代表人:陈国敏。
被执行人:武青,男性196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依据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的(2022)皖1623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的***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天鑫道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1日通过总对总、点对点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2022年8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22年8月30日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有效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执行期限即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皖1623民初2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新的执行条件或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要求法院恢复执行,人民法院在具备执行条件时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保东
审判员  高 翔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