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21执8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利辛县城关镇佛镇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蜀山区金寨南路与环翠路交口翡翠花园商业综合体B座2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66184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皖162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鑫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安徽建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皖1621民初56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 磊
审判员 杜运发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