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7634号
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住所地宿州市制鞋产业城张沈村。
经营者:邵小龙,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瑾,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急稳,男,汉族,1968年7月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栋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7408759290
法定代表人:李衬,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诉被告陈急稳、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有关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撤回对被告陈急稳、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3元减半收取1062元,由原告宿州市开发区鑫龙玻璃店承担。
审判员 王杰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