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团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02民初4843号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港口北路义乌商贸城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胡正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正果,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团结,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团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2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团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团结的起诉。
审判员  张久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马岩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