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860号之三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青龙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自行和解,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