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302民初3297号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港口北路义乌商贸城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工程款19200元及利息(从2017年6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工程款付清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坐落在宿州市埇桥区皇冠家具办公房屋需装修,在2017年5月12日签订装修合同,约定总价款为5万元及权利义务(不包含变更增加或减少价款),2017年6月6日装修完毕交付,双方对涉案工程款进行结算,剩余款项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涉案工程的店面不是我的,而是别人授权让我找装修公司装修;2、装修的项目很多都未做,结算单上不是本人签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皇冠家具3F中泰办公场所进行装修,工期从2017年5月13日至2017年6月7日,工程造价为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2017年6月6日,原被告双方进行了验收结算,结算尾款为19200元,被告在工程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尾款,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保修单、工程结算单工程移交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现工程已竣工,且双方已经进行了验收并结算,被告应当按照结算单中确认的金额向原告支付剩余尾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有部分装修项目未做,结算单上不是本人签字,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200元及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6日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苏北辰
书 记 员 周梓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