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302民初4860号
申请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区电子商务产业园4栋5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6年10月29日出生,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申请人: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青龙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5000元。申请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其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济南企家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5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范 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