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3**民初4494号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港口北路义乌商贸城南50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6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2020年8月17日,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4元,由原告安徽徽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