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5民终6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大浦乡村大世界接待中心。

法定代表人:汪锡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红,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118号A308-310。

负责人:苗福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静,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瓴,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福汉,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苗福汉。

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汪静、苗福汉、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504民初3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32元,由上诉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范秀媛

审 判 员 方 芳

审 判 员 张瑞菊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曼

书 记 员 杨漱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