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5民终6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号。
经营者:杨立国,男,1965年6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禹,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叙情,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
法定代表人:魏志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玉,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8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原审第三人: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红旗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苗福汉,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惠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21)皖0504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系自由处分其民事权利,该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马鞍山市新豪电器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婕
审判员 郝静静
审判员 蔡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露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