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066号之一
申请人:高新区东渚久来保贸易商行,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顾浩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高新区东渚久来保贸易商行与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1)沪0118民初14066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277,28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浦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277,28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1,906.40元,由申请人高新区东渚久来保贸易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程伟忠
书记员 潘 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