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安民保字第332号
申请人*力均。
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北端东侧。企业代码证号60126146-8。法人***,职务的董事长。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韩力均与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现因我与被告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因暂时无法提供各申请人可保全的财产,保全措施未实施,故申请人韩力均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韩力均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韩力均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张万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