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368号之二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君兰苑4-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2MA0C724E1U。

经营者:崔瀚文。

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614689。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路支行账号为31×××14-0001的账户中65000元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开路支行账号为31×××14-0001的账户中65000元存款的冻结。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