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民初1368号之一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君兰苑4-1-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2MA0C724E1U。
经营者:崔瀚文。
被告: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614689。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与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因原告主张被告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其全面履行了货款给付义务,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后收取705元,由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柴清暄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晓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