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02执保285号

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君兰苑4-1-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1002MA0C724E1U。

经营者:崔瀚文。

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华路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6012614689。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

原告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廊坊市安次区爱民西道瀚文建材经销处向本院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廊坊市中房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马甄红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闫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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