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与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3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宁执字第003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执行人: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宣城中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宣中民终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宣中民终字第0063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冰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