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1民初1823号

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0349072699A。

法定代表人:刘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汶上圣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6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37331568Y。

法定代表人:胡卫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男,汉族,1988年4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苑东区1008.2008.3001-30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81664217720T。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人民大道马钢厂矿区办公楼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3942073450。

责任人:高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雁,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泰公司)与被告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指派技术调查官邵文彬参与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士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宁、被告铜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陶然亭、被告江南公司、被告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士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铜冠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的侵权产品及模具;2.判令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判令铜冠公司赔偿其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其是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合法有效。经调查其发现江南公司的分支机构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的“矿用炸药运输车”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申请了证据保全。经查,该车辆由铜冠公司制造并销售,其认为涉案侵权车辆的技术方案落入了其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侵害了其专利权,遂诉至法院。

铜冠公司答辩称,其生产的被控侵权车辆采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具体为:1.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涉案专利是一种以设置的多个液压马达分别与车轮直接连接、进行扭矩分配、产生速差及围绕该设置而设计的一系列技术方案,此与被控侵权车辆的技术方案不同。被控侵权车辆只有一部液压马达,且该液压马达连接传动轴、传动轴连接车桥、车桥连接车轮,车轮通过马达的高速运转和安装在车桥上的减速机构实现变速和扭矩分配。被控侵权车辆通过差速器实现自动扭矩分配,进而实现防打滑功能,与涉案专利不同。涉案专利的操纵机构为手柄式控制液压泵流向等实现前进后退和速度控制,而被控侵权车辆手柄式操作机构为电控式,通过电磁式按钮控制前进、后退方向,以油门踏板控制速度。被控侵权车辆实现转向的齿轮泵通过油管连接转向器再连接转向油缸,转向油缸固定在机架上,通过改变前后车架的铰接角度来实现转向。2.对比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涉案专利后轮刹车部件是后轮马达自身带有驻车制动刹车片,而被控侵权车辆的技术方案为液压马达连接车桥,其刹车片、制动装置安装在车桥上,被控侵权车辆为电磁式驻车控制与涉案专利的驻车液控阀不同。

江南公司答辩称,被控侵权车辆系其合法购买自铜冠公司,有合法来源,即便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购买被控侵权车辆时并不知道涉嫌侵权,力士泰公司通过向铜冠公司主张赔偿已实现了权利保护,无权再要求江南公司停止使用。

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认可江南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称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力士泰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被告企业信息打印件,证明本案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证据2.发明专利证书(专利名称“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ZL20151080××××.9)、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缴费凭证,证明涉案专利权的合法有效;

证据3.(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259号公证书、力士泰公司出具的侵权分析,证明侵权事实。

经质证,铜冠公司、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不能证明被控侵权车辆侵权。

铜冠公司为支持其抗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FLZ-5A产品说明书一份、产品部分结构实物照片及图解,证明其生产的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不同;

证据2.产品涉及匹配书,证明产品各部件及部件之间的连接关系。

经质证,力士泰公司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铜冠公司使用的技术未侵权,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江南公司提交《设备类采购合同》一份、电子承兑汇票四张,证明其使用的被控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购自铜冠公司。

经质证,力士泰公司对证据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合同中载明的车辆即为本案被控侵权的车辆,江南公司使用了涉嫌侵权的车辆,铜冠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对证据无异议。

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未提交证据。

综合举证、质证情况,本院对上述证据综合评判如下:

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对力士泰公司提交的证据1、2的效力予以认定,力士泰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的公证书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证明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了被控涉嫌侵权的车辆,但不能以此证明诉请侵权事实的成立,证据3中力士泰公司出具的侵权分析属于当事人单方陈述,不能以此认定侵权成立。结合当事人质证意见,对江南公司提交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定,对铜冠公司提交证据真实性的予以认定。

在庭审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同意,本院组织当事人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与(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259号公证书中后附的被控侵权车辆的图片进行了技术比对,力士泰公司认为经比对,被控侵权车辆传动系统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铜冠公司、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认为被控侵权车辆的液压系统、转向系统、制动装置、车速控制装置等的技术方案均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具体意见如下表和被控侵权车辆图1-5:







序号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车辆的技术特征与之比对



说明





1



无轨胶轮指挥车,包括动力系统、液压系统、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14),



相同









2



动力系统包括柴油机(6),整车动力由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提供,



相同



通用安装方式,无专有性





3



所述柴油机(6)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减震垫上,



相同



通用安装方式,无专有性





4



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10)、齿轮泵(11)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转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阀、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包括转向器(5)、刹车踏板(7)、操纵机构(12)、油门踏板(8);



液压系统包括:1.前后桥制动器2.蓄能器3.停车制动电磁阀4.压力继电器5.停车制动缸6.充液阀7.油箱8.吸油过滤器9.压力开关10.双联泵11.回油过滤器12.转向器13.转向缸14.脚制动阀15.耐震压力表、油门踏板;车桥差速器

静液压系统包括变量泵、变量马达、齿轮泵



1.液压系统详见说明书第12页“液压系统”和第10页图2“静液压传动系统”

2.涉案专利的防打滑控制阀和液压阀组,形成四驱与两驱切换。本公司产品无防打滑控制阀和液压阀组,采用车桥集成差速器,车辆一直处于四驱状态,差速器自动分配调节车轮扭矩。

3.驱动桥集成差速器详见说明书第10页

4.本公司产品无涉案专利采用的操纵机构,该操纵机构为手柄式控制液压泵,实现前进、后退和泵排量调节,本公司产品系统自动调节变量泵排量。





5



其特征在于:液压泵(10)通过联轴器与柴油机(6)相连,



相同









6



所述液压泵是双向变量泵



相同









7



齿轮泵(11)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10)串连,实现主轴同轴



本公司产品有2个齿轮泵,1组单联齿轮泵通过连接盘与变量泵相连,1组双联直接安装在发动机上。



齿轮泵连接方式图见图1





8



前轮液压马达(2)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前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后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



只有1只液压马达,该液压马达连接传动轴,传动轴连接车桥,车桥连接车轮。



1.通过车桥是因为车桥里面有减速机构,差速器及两套制动器。本方案采用车桥湿式制动利于散发刹车热量,脚制动阀与电磁制动阀分别与动器相连,形成双制动,制动更安全;对方没有差速器,集成与车桥的差速器能够自动分配调节车轮扭矩,保证车辆复杂路面的通过性。

2.马达与车桥连接方式、差速器、制动器见说明书第10页“机械传动系统”。

3.传动方案及说明图片见图2、3。





9



齿轮泵(11)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4)相连,



1、双联齿轮泵通过油管连接转向器再连接转向油缸;

2、单联齿轮泵通过油管和变量泵相连



连接方式详见说明书第10页“静液压传动系统”与第12页“液压系统”





10



所述转向油缸(4)通过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轮液压马达(2)上,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前桥(3)上。



转向油缸通过销轴固定在前后机架上,通过改变前后车架的铰接角度实现转向。



1.车辆采用铰接式转向,而非直接转动轮胎,转向角度更大;

2.油缸连接方式详见图4。











图1





图2





图3





图4





图5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23日,力士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的发明专利申请,2018年6月5日获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1080××××.9,力士泰公司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现合法有效。力士泰公司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体为:无轨胶轮指挥车,包括动力系统、液压系统、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14),动力系统包括柴油机(6),整车动力由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提供,所述柴油机(6)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减震垫上,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10)、齿轮泵(11)、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转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阀、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13),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包括转向器(5),刹车踏板(7)、操纵机构(12)、油门踏板(8)其特征在于:液压泵(10)通过联轴器与柴油机(6)相连,所述液压泵是双向变量泵,齿轮泵(11)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10)串连,实现主轴同轴;前轮液压马达(2)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前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后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齿轮泵(11)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4)相连,所述转向油缸(4)通过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轮液压马达(2)上,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前桥(3)上。

2019年7月18日,山东省统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孟翠兰于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孟翠兰称力士泰公司是一项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无轨胶轮指挥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其发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人民大道马钢厂矿区内的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的“矿用炸药运输车”侵犯了其专利权,该侵权产品由铜冠公司制造并销售。为维护合法权利,其向公证处申请前述涉嫌侵权的“矿用炸药运输车”的现状及领取该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2019年7月18日,公证处公证员尚某1、公证人员某与申请人的受托人孟翠兰一起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京台高速以西、040县道以东,门口朝西的场所前,公证员对孟翠兰使用的手机内的照片进行了检查,确认其手机中不存在与本次保全相关的照片。孟翠兰对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后截图,对前述门口的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上述人员进入该厂区内,来到停放在门口内部道路上的一辆黄色运输车辆前,一孙姓男子及该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对该车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孟翠兰使用手机对该运输车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在孙姓男子的协调与引领下,孟翠兰向场所内的相关人员取得《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复印件一本,交公证员尚某2存。2019年7月23日,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259号公证书,后附《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复印件一份、照片、截图打印件四十张、二十页。

诉讼中,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该公证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在其厂区内拍摄,铜冠公司、江南公司亦认可被控侵权车辆系铜冠公司生产销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中被控侵权的车辆为铜冠公司生产的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

本案中,力士泰公司主张保护的是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具体如前所述),按照专利证书说明书记载,其技术优势在于传动简单、静液压四驱、无极变速、传动过程简单,可靠性高,车辆载荷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能更好的应对井下路况复杂、坡度有较大的起伏,在几公里之内需要上、下坡多次的路况。按照《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P10-P13记载,被控侵权车辆的主要构成为车架、柴油机、静液压传动部分、机械传动部分、液压系统及电气系统组成,实现多功能服务车在不平路面上行驶时的四轮驱动能力。具体是通过电喷系统控制的柴油机运转,通过传动盘带动变量泵,变量泵驱动变量马达,再经传动轴分别传动到前后驱动桥,驱动桥主要由桥壳、主传动总成、半轴、轮边减速器、弹簧制动液压释放多盘湿式制动器、轮辋和轮胎组成。转向液压系统由双联泵供油,通过方向盘控制的转阀使油液流入转向油缸,同时在液压回路中配置缓冲阀、单向阀和溢流阀来实现液压回路特性的改善和安全。液压制动系统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两套系统,行车过程中当制动阀被踩下时,压力油液进入前后桥制动器,车辆停止后的驻车制动系统通过停车制动阀控制停车制动油缸实现。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车辆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区别:

1.传动原理不同:涉案发明专利的传动系统是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实现两驱/四驱切换,而被控侵权车辆的传动原理是一只液压马达通过分动器传递至差速器分别驱动前后轴,实现传动,其传动部分的机械机构和液压原理均不相同;

2.车轮的防打滑方式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防打滑液控阀(13)通过控制液压阀(13)的最大油压实现轮边的最大扭矩控制进而实现液压控制方式的防打滑,被控侵权产品通过差速器自动分配扭矩实现机械控制方式的防打滑;

3.制动装置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刹车踏板(7)控制单制动阀,单制动阀通过电信号控制液控阀(13)控制液压泵(10)的归零实现行车制动,而被控侵权车辆通过脚制动阀,控制工作制动油缸驱动前后桥制动器实现工作制动,通过停车制动阀控制的停车制动缸来实现停车以后的安全制动,并未采用涉案发明专利提及的驻车液控阀;

4.车速控制装置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手柄式控制液压阀实现前进、后退和泵排量的调节,是手动控制,而被控侵权车辆是通过电控装置采集车速、油门等信号并进行综合运算后智能调节变量泵的排量、转速及转动方向实现加速、减速和倒车,是自动化智能控制;

5.转向结构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齿轮泵(11)驱动转向油缸(4)实现车辆的前轴转向,直接转动的是轮胎,而被控侵权产品由双联泵通过方向盘控制的转向阀驱动转向油缸,转向油缸作用于前后车架之间的铰接式销轴连接机构,可以实现更大的车辆转向角度,结构上不同于涉案发明专利。

本院认为,力士泰公司作为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法缴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其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合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控侵权车辆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车辆的传动原理、车轮防打滑方式、制动装置、车速控制装置、转向结构等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均不相同,被控侵权车辆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力士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上,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 丽 红

审判员 胡   娟

审判员 许   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技术调查官邵文彬

书记员 王玲(代)

附:(2019)皖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