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经济开发区金成路8号。

法定代表人:刘立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翠湖三路西段1660号。

法定代表人:胡卫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然亭,安徽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山门北路汇丰花苑东区1008.2008.3001-3008号。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人民大道马钢厂矿区办公楼区内。

负责人:高延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安徽今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士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冠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皖01民初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0年7月21日通过远程庭审公开开庭的方式审理了本案。力士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立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铜冠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智、陶然亭,江南公司及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化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士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力士泰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铜冠公司、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共同负担。主要事实与理由:力士泰公司享有专利号为20151080××××.9、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以下简称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该专利现合法有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诉侵权车辆使用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车辆的制造、销售者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而言,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的传动原理、转向结构均相同。传动原理部分:涉案发明专利的传动系统是通过柴油机提供动力,带动液压泵工作,液压泵驱动四个液压马达工作,四个液压马达驱动相应的传动轴旋转,实现两驱/四驱运转;被诉侵权车辆的传动系统是通过柴油机提供动力,带动液压泵工作,液压泵驱动一个液压马达工作,该液压马达驱动分动箱工作,分动箱驱动四个传动轴旋转,实现两驱/四驱运转。二者传动系统设置的目的是:通过柴油机提供动力,带动液压泵工作,液压泵驱动液压马达工作,通过液压马达驱动四个传动轴旋转,实现两驱/四驱运转。现被诉侵权车辆的传动系统比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内容多了分动箱和机械传动部分,但仍然覆盖了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详见附件一涉案发明专利传动机构工作原理图、附件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传动机构工作原理图。转向结构部分,详见区别技术特征9的比对意见,以及附件三涉案发明专利转向结构示意图、附件四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转向结构示意图。关于各区别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的具体意见如下: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4“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10)、齿轮泵(11)、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转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阀、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13),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包括转向器(5)、刹车踏板(7)、操纵机构(12)、油门踏板(8)”的部分,内容是“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齿轮泵、液压马达、转向油缸、停车制动电磁阀(包括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转向器、(脚踏板)刹车踏板、电控操作系统(相当于操作系统)、油门踏板”,二者都是液压系统中液压马达提供动力驱动传动轴旋转从而带动车轮行走,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7“齿轮泵(11)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10)串连,实现主轴同轴”的部分,内容是“单联齿轮泵通过连接盘与变量泵连接”,是相同的技术特征。

3.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8“前轮液压马达(2)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前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后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的部分,内容是“液压马达连接传动轴,传动轴连接车桥,车桥连接车轮”,二者都是通过液压系统中液压马达提供动力驱动传动轴旋转从而带动车轮行走,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4.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9“齿轮泵(11)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4)相连,所述转向油缸(4)通过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轮液压马达(2)上,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前桥(3)上”的部分,内容是“双联齿轮泵通过油管连接转向器再连接转向油缸,转向油缸通过销轴固定在前后机架上”,二者都是通过齿轮泵通过油管控制转向油缸来实现转向,转向油缸设置在相互铰接的前后车架之间的区别,不影响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以同等手段的置换方式实现转向的功能,二者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铜冠公司辩称,被诉侵权车辆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不相同,对应的技术特征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同,实现的功能不同、达到的技术效果也不同,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关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力士泰公司诉称的技术事实及比对意见错误

1.力士泰公司所述被诉侵权车辆的技术特征4与事实不符。被诉侵权车辆的产品说明书第12页明确记载的液压系统不包括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前轮液压马达、后轮液压马达、防打滑控制阀”。力士泰公司认为被诉侵权车辆的停车制动电磁阀包括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等,与被诉侵权车辆实际情况不符。

2.力士泰公司所述被诉侵权车辆的技术特征8与事实不符。被诉侵权车辆的产品说明书第10页6.1中明确记载“柴油机运转通过传动盘带动变量泵,变量泵驱动变量马达、再经传动轴传动到前后驱动桥”。铜冠公司在原审提供的证据二的图纸也可以看出,被诉侵权车辆是液压马达通过前传动轴连接驱动桥,前驱动桥连接前车轮;通过中间传动轴与后传动轴连接后驱动桥,后驱动桥连接后车轮。

3.力士泰公司所述被诉侵权车辆的技术特征9与事实不符。其遗漏了单联齿轮泵通过油管和变量泵相连的技术特征。

(二)力士泰公司所述传动原理、转向结构相同的结论存在错误

1.力士泰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工作原理图中标识了传动轴,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并未记载有该结构特征,与之接近的权利要求1表述为“……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并且,作为解释技术方案的该原理图未能全面如实反映产品结构,遗漏了防打滑控制阀这一重要结构。

2.力士泰公司标注为被诉侵权车辆工作原理图,液压马达的位置标注错误,且在图中出现了被诉侵权车辆的产品说明书及力士泰公司此前对比意见中从未出现过的“分动箱”概念,力士泰公司的陈述明显自相矛盾,与事实严重不符。

3.力士泰公司两幅传动机构工作原理图、说明技术特征9结构的示意图,均属于原理图,不是具体的技术方案图纸,无法将其用于具体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内容的对比。

(三)力士泰公司的具体比对意见错误

1.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和涉案发明专利不同。其中,技术特征4中,被诉侵权车辆没有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前轮液压马达、后轮液压马达、防打滑控制阀”。技术特征8中,被诉侵权车辆的连接方式为“驱动马达带动传动轴,传动轴传动到前后驱动桥”,二者实现驱动的方式和手段明显不同。力士泰公司自认被诉侵权车辆的技术特征9是通过改变前后机架的铰接角度实现转向,实际上已说明二者存在显著区别,在其标识为说明技术特征9的结构示意图,也能明显看出两个技术方案的区别。力士泰公司自认“转向油缸设置在相互铰接的前后车架之间”的区别,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在转向结构方面的技术方案和实现手段存在根本不同:被诉侵权车辆属于铰接转向,而涉案发明专利属于轴转向。

2.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各区别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带来的技术效果和涉案发明专利不同。关于传动部分,涉案发明专利说明书0021段记载“防打滑控制阀通过电信号能够控制液压阀组13的通断,形成四驱与两驱的切换”,与力士泰公司上诉自称“涉案发明专利的传动系统是通过柴油机提供动力,带动液压泵工作,液压泵驱动四个液压马达工作,四个液压马达驱动相应的传动轴旋转,实现两驱/四驱运转”不同。被诉侵权车辆的传动部分为“柴油机运转通过传动盘带动变量泵,变量泵驱动变量马达,再经传动轴传动到前后驱动桥”。被诉侵权车辆是液压马达通过前传动轴连接驱动桥,前驱动桥连接前车轮;通过中间传动轴与后传动轴连接后驱动桥,后驱动桥连接后车轮,动力始终传导于四个轮胎,形成了始终处于四轮驱动运转的状态,无需形成四驱与两驱的切换,功能显然不同。关于转向结构部分,被诉侵权车辆的铰接转向,相较涉案发明专利的轴转向,具备更宽的转向角度和范围,转向效果明显好于涉案发明专利,系采用不同的技术手段实现明显优于涉案发明专利的不同技术效果。

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共同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首先,其购买的被诉侵权车辆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第二,即使认定构成侵权,在被诉侵权车辆购买过程中,其已经尽到了审查义务,没有证据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产品是侵权产品。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的产品自铜冠公司处购买,支付了相应对价,具有合法来源,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即要求停止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力士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力士泰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铜冠公司停止侵害其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制造、许诺销售、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的侵权产品及模具;2.江南公司、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停止侵害其专利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侵权产品;3.铜冠公司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事实和理由:力士泰公司是涉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现合法有效。经调查发现江南公司的分支机构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的“矿用炸药运输车”落入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并申请了证据保全。经查,该车辆由铜冠公司制造并销售,三公司行为侵害了其专利权。

铜冠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其制造的被诉侵权车辆采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南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被诉侵权车辆系其自铜冠公司合法购买,有合法来源,即便构成侵权,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购买时并不知道涉嫌侵权,力士泰公司通过向铜冠公司主张赔偿已实现了权利保护,无权再要求江南公司停止使用。

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向原审法院答辩称,认可江南公司的答辩意见,另补充称其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

2015年11月23日,力士泰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的发明专利申请,2018年6月5日获准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51080××××.9。力士泰公司按时缴纳年费,该专利现合法有效。力士泰公司确认其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具体为:无轨胶轮指挥车,包括动力系统、液压系统、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14),动力系统包括柴油机(6),整车动力由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提供,所述柴油机(6)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减震垫上,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10)、齿轮泵(11)、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转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阀、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13),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包括转向器(5),刹车踏板(7)、操纵机构(12)、油门踏板(8)其特征在于:液压泵(10)通过联轴器与柴油机(6)相连,所述液压泵是双向变量泵,齿轮泵(11)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10)串连,实现主轴同轴;前轮液压马达(2)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前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后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齿轮泵(11)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4)相连,所述转向油缸(4)通过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轮液压马达(2)上,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前桥(3)上。

2019年7月18日,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孟翠兰向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孟翠兰称力士泰公司是一项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无轨胶轮指挥车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其发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人民大道马钢厂矿区内的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使用的“矿用炸药运输车”侵害了其专利权,该侵权产品由铜冠公司制造并销售。为维护合法权利,其向公证处申请对前述涉嫌侵权的“矿用炸药运输车”的现状及领取该车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该日,公证处公证员尚某1、公证人员于冰青与孟翠兰一起到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罗河镇京台高速以西、040县道以东,门口朝西的场所前,公证员对孟翠兰使用的手机内的照片进行了检查,确认其手机中不存在与本次保全相关的照片。孟翠兰对当前位置进行定位后截图,对前述门口的现状进行了拍照。随后上述人员进入该厂区内,来到停放在门口内部道路上的一辆黄色运输车辆前,一孙姓男子及该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对该车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孟翠兰使用手机对该运输车的现状进行了拍照,在孙姓男子的协调与引领下,孟翠兰向场所内的相关人员取得《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复印件一本,交公证员尚某2存。2019年7月23日,上述公证处出具(2019)鲁济南高新证经字第1259号公证书,后附《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复印件一份、照片、截图打印件四十张、二十页。

原审诉讼中,江南公司庐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认可该公证书记载的相关内容是在其厂区内拍摄,铜冠公司、江南公司亦认可被诉侵权车辆系铜冠公司生产销售。经各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中被诉侵权的车辆为铜冠公司生产的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

本案中,力士泰公司主张保护的是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具体如前所述),按照专利证书说明书记载,其技术优势在于传动简单、静液压四驱、无极变速、传动过程简单,可靠性高,车辆载荷大,可操作性强的特点,能更好的应对井下路况复杂、坡度有较大的起伏,在几公里之内需要上、下坡多次的路况。按照《FLZ-5A矿用炸药运输车使用维护说明书》P10-P13记载,被诉侵权车辆的主要构成为车架、柴油机、静液压传动部分、机械传动部分、液压系统及电气系统组成,实现多功能服务车在不平路面上行驶时的四轮驱动能力。具体是通过电喷系统控制的柴油机运转,通过传动盘带动变量泵,变量泵驱动变量马达,再经传动轴分别传动到前后驱动桥,驱动桥主要由桥壳、主传动总成、半轴、轮边减速器、弹簧制动液压释放多盘湿式制动器、轮辋和轮胎组成。转向液压系统由双联泵供油,通过方向盘控制的转阀使油液流入转向油缸,同时在液压回路中配置缓冲阀、单向阀和溢流阀来实现液压回路特性的改善和安全。液压制动系统分行车制动和驻车制动两套系统,行车过程中当制动阀被踩下时,压力油液进入前后桥制动器,车辆停止后的驻车制动系统通过停车制动阀控制停车制动油缸实现。经原审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车辆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存在以下区别:

1.传动原理不同:涉案发明专利的传动系统是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实现两驱/四驱切换,而被诉侵权车辆的传动原理是一只液压马达通过分动器传递至差速器分别驱动前后轴,实现传动,其传动部分的机械机构和液压原理均不相同;

2.车轮的防打滑方式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防打滑液控阀(13)通过控制液压阀(13)的最大油压实现轮边的最大扭矩控制进而实现液压控制方式的防打滑,被诉侵权车辆通过差速器自动分配扭矩实现机械控制方式的防打滑;

3.制动装置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刹车踏板(7)控制单制动阀,单制动阀通过电信号控制液控阀(13)控制液压泵(10)的归零实现行车制动,而被诉侵权车辆通过脚制动阀,控制工作制动油缸驱动前后桥制动器实现工作制动,通过停车制动阀控制的停车制动缸来实现停车以后的安全制动,并未采用涉案发明专利提及的驻车液控阀;

4.车速控制装置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手柄式控制液压阀实现前进、后退和泵排量的调节,是手动控制,而被诉侵权车辆是通过电控装置采集车速、油门等信号并进行综合运算后智能调节变量泵的排量、转速及转动方向实现加速、减速和倒车,是自动化智能控制;

5.转向结构不同:涉案发明专利通过齿轮泵(11)驱动转向油缸(4)实现车辆的前轴转向,直接转动的是轮胎,而被诉侵权车辆由双联泵通过方向盘控制的转向阀驱动转向油缸,转向油缸作用于前后车架之间的铰接式销轴连接机构,可以实现更大的车辆转向角度,结构上不同于涉案发明专利。

原审法院认为,力士泰公司作为名称为“无轨胶轮指挥车”、专利号为ZL20151080××××.9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法缴纳了年费,该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综合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诉侵权车辆使用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车辆的传动原理、车轮防打滑方式、制动装置、车速控制装置、转向结构等的技术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均不相同,被诉侵权车辆使用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力士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力士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力士泰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审法院组织比对的情况,本院根据力士泰公司和铜冠公司的确认,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的技术特征分解如下:

1.无轨胶轮指挥车,包括动力系统、液压系统、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14);

2.动力系统包括柴油机(6),整车动力由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提供;

3.所述柴油机(6)安装在车架(17)上的柴油机(6)减震垫上;

4.液压系统包括液压泵(10)、齿轮泵(11)、前轮液压马达(2)、后轮液压马达(16)、转向油缸(4)、防打滑控制阀、驻车液控阀、单制动阀、液压阀组(13),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包括转向器(5),刹车踏板(7)、操纵机构(12)、油门踏板(8);

5.其特征在于:液压泵(10)通过联轴器与柴油机(6)相连;

6.所述液压泵是双向变量泵;

7.齿轮泵(11)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10)串连,实现主轴同轴;

8.前轮液压马达(2)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前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后轮液压马达(16)通过转轴分别直接与设置在车体后端两侧的两个车轮(1)连接;

9.齿轮泵(11)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4)相连;

10.所述转向油缸(4)通过螺栓一端固定在前轮液压马达(2)上,另一端通过螺栓固定在前桥(3)上。

现力士泰公司和铜冠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对应的技术特征内容如下:

1.矿用炸药运输车,包括动力系统、液压系统、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

2.动力系统包括柴油机,整车动力由安装在车架上的柴油机提供;

3.所述柴油机安装在车架上的柴油机减震垫上;

4.液压系统包括(1)前后桥制动器(2)蓄能器(3)停车制动电磁阀(4)压力继电器(5)停车制动缸〔包括双向缓冲阀与吸油阀180bar和单向阀、溢流阀压力120bar〕(6)充液阀(7)油箱(8)吸油过滤器(9)压力开关(10)双联泵(11)回油过滤器(13)转向器〔包括双向缓冲阀与吸油阀180bar和单向阀、溢流阀压力120bar〕(14)转向缸(15)脚制动阀(16)耐震压力表、油门踏板;车桥差速器。静液压系统包括变量泵、变量马达、齿轮泵(详见附件五:液压系统原理图;附件六:静液压传动系统原理图);

5.其特征在于:液压泵通过联轴器与柴油机相连;

6.所述液压泵是双向变量泵;

7.两个齿轮泵,一组单联齿轮泵通过连接盘与变量泵相连,一组双联齿轮泵直接安装在发动机上(详见附件七:齿轮泵连接方式实物图);

8.仅有一只液压马达连接传动轴,传动轴连接车桥,车桥连接车轮(详见附件八:静液压传动方案原理图;附件九:静液压传动方式实物图);

9.双联齿轮泵通过油管连接转向器再连接转向油缸;单联齿轮泵通过油管和变量泵相连(详见附件五:液压系统原理图;附件六:静液压传动系统原理图);

10.转向油缸通过销轴固定在前后机架上,通过改变前后车架的铰接角度实现转向(详见附件十:油缸连接方式实物图)。

其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关于技术特征4中的驱动车桥差速器的内容,记载在被诉侵权车辆的使用维护说明书的“机械传动系统—驱动桥总成”部分,具体为:为了适应地下恶劣的工作环境,前后驱动桥均配置了全封闭弹簧制动液压释放多盘湿式制动器。驱动桥主要由桥壳、主传动总成、半轴、轮边减速器、弹簧制动液压释放多盘湿式制动器、轮辋和轮胎组成。桥壳安装在车架上,承受车架传来的载荷并将其传递到车轮上,同时又是主传动、半轴、轮边减速器以及制动器的安装基体……主传动是一级螺旋伞齿轮减速器,主要用来增大传动系的扭矩和降低传动系的转速,并改变传递运动的方向。普通差速器……对左、右车轮的不同转速起差速作用,并将主传动器的扭矩等分给左右半轴,同时把运动传递给半轴。

另,根据涉案发明专利的说明书,其背景技术[0002][0003]记载“国内设计制造的无轨胶轮车,大都延续了传统的操作系统和传动形式,即发动机通过离合器和汽车变速箱连接,汽车变速箱输出轴通过联轴器和后桥连接,前桥转向,后桥驱动,由于井下路况复杂,这种传动模式下需要驾驶员频繁换挡,非常难过容易疲劳”“现有个别井下无轨胶轮车开始采用液压驱动系统,但是仍要通过发动机-变速箱-液压泵-减速器-液压马达一系列复杂的传动,才能实现车辆的驱动行走…”发明内容[0004]记载“为克服现有无轨胶轮指挥车的不足,本发明拟提供一种车体坚固,车型较小,传动简单,液压四驱、无极变速,整车皮实耐用的无轨胶轮指挥车。”[0021]段记载“防打滑控制阀通过电信号能够控制液压阀组13的通断,形成四驱与两驱的切换……驻车液控阀通过管路和后轮油刹部件相连,所述后轮油刹部件是后轮液压马达16自身带有的驻车制动刹车片,实现紧急制动。单制动阀由刹车踏板7控制……单制动阀通过电信号控制液控阀,液控阀控制液压泵10斜盘,液压斜盘归零后实现静液压行车制动。”[0022]段记载“……操纵手柄处于操纵机构12中位时液压泵10排量为零,操纵手柄能够手动前后推拉……通过操纵机构12能够实现整车的前进和后退……司机通过操作油门踏板8控制柴油机6转速,从而控制液压泵10转速,通过操作油门踏板8和操纵机构12,实现整车的无极变速。”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内容相比,力士泰公司及铜冠公司对技术特征1、2、3、5、6均无争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存在争议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本院对此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争议技术特征4

从专利技术方案看,该争议技术特征涉及到液压系统,其技术手段以及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双向变量的液压泵,串联齿轮泵,再经由管路和转向油缸,将油液进行增减,由此产生的压力传导到前后轮液压马达,以液压能的方式驱动车轮,同时为了进一步实现对车辆的控制,还设置了防打滑控制阀通过电信号控制液压阀组的通断、驻车液控阀通过管路实现对车轮的驻车制动油刹部件控制、受刹车踏板控制的单制动阀、由电信号受单制动阀控制的液压阀组等,通过操作系统和驾驶室总成中的转向器、刹车踏板、操纵机构、油门踏板发出指令,因此能实现四驱及两驱的效果。显然,为实现车辆的前进、后退,通过控制液压泵系列联动方式的具体内容,均已详细记载在专利技术方案的权利要求中,并通过说明书的内容得到充分支持。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为实现液压驱动以及对车辆的制动控制等,采用的是静液压传动系统及车桥集成差速器等结构。其中静液压传动系统虽然也包括变量泵、变量马达、齿轮泵,相当于专利技术方案中的液压泵、液压马达、齿轮泵,同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液压系统也具备转向器、转向缸(相当于转向油缸)、脚制动阀(相当于刹车踏板)、油门踏板等,但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液压驱动系统“发动机-变速箱-液压泵-减速器-液压马达”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已公知的内容,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在驱动车轮的技术原理方面,采用的是车桥集成差速器,配合前后桥制动器、蓄能器、停车制动电磁阀、压力继电器、停车制动缸、充液阀、吸油回油过滤器、压力开关等,虽然也部分涉及电信号等的传导,但根据“机械传动系统-驱动桥总成”的记载内容,这显然是与专利技术方案完全不同的技术手段,由于这种前后驱动桥的设置方式,使得车辆一直处于四驱状态,并且因差速器自动分配调节车辆扭矩,使得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技术效果亦不同于专利技术。

此外,专利技术方案明确记载防打滑控制阀,并在说明书中解释其作用是通过电信号控制液压阀组的通断,形成四驱与两驱的切换,同时因液压阀的油压受控制,轮边扭矩受控制从而起到防止车辆打滑的效果。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车桥连接方式,液压马达的动力因此始终传导于前后不同驱动桥连接的车轮上,导致形成自始至终为四轮驱动运转的工作状态,并由差速器自动分配扭矩实现机械控制防止车辆打滑,故并不存在专门的防打滑控制阀部件。铜冠公司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缺乏防打滑控制阀的抗辩意见,应予支持。由此,争议特征4并非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二)关于争议技术特征7

涉案发明专利的齿轮泵系通过过渡连接盘与液压泵串连,实现主轴同轴,该技术特征已明确限定齿轮泵与液压泵的连接方式、结构位置关系,根据说明书附图,亦可判断齿轮泵应为一个。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因采用车桥集成差速器的方式传动,根据实际需要,配置了两个齿轮泵,一组单联齿轮泵通过连接盘与变量泵相连,另一组双联齿轮泵直接安装在发动机上,不仅在实现转向的功能上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还因为与发动机的直接连接,能够实现补油的功能,技术手段、实现的功能和效果,与专利技术方案均不相同。由此,争议特征7并非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三)关于争议技术特征8

涉案发明专利明确限定液压马达为前后轮液压马达,并限定了液压马达通过转轴与前后车轮连接的结构及位置关系。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只有一只液压马达,且具体为通过连接传动轴,再连接车桥,由车桥连接车轮。二者在液压马达的数量、与车轮的连接方式上均存在不同。由于该争议技术特征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液压马达提供动力驱动传动轴旋转,实现对车轮的控制,并进一步实现对车辆的减速或制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液压马达-传动轴-车桥-车轮”的连接方式时,因车桥里具备减速机构、差速器、制动器,通过这种方式的制动,能够散发刹车的热量,且因脚制动阀与电磁制动阀分别与制动器相连,形成双制动,使得制动更为安全,是与专利技术方案不同的技术手段,由此导致的技术效果也存在明显不同。故争议特征8并非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四)关于争议技术特征9和10

力士泰公司认为,涉案发明专利的架体是一体结构,转向油缸设置在前桥和前轮液压马达之间,目的是通过齿轮泵驱动转向油缸进而偏转车轮进行转向。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通过铰轴铰接的前、后架体,其两架体之间设置转向油缸,该转向油缸通过双联泵控制,这种构造目的是通过双联泵驱动转向油缸进而偏转前架体,再通过前架体作用到车轮上进行转向。由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将涉案发明专利一体结构的架体设计成分体式架体,目的还是通过齿轮泵驱动转向油缸进而偏转车轮进行转向,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齿轮泵驱动转向油缸伸缩),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转向油缸控制车轮偏转),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车辆转向),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故是等同特征。

经分析,首先,该两个争议技术特征涉及到转向结构的连接方式,力士泰公司自认其专利技术方案采用一体结构的“齿轮泵通过管路和转向油缸相连”,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系以单、双联泵分别控制转向油缸或变量泵,再由铰轴方式铰接在前、后架体上,是一种分体式结构,二者技术手段显然不同;其次,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双联齿轮泵通过油管连接转向器再连接转向油缸;单联齿轮泵通过油管和变量泵相连;转向油缸通过销轴固定在前后机架上,通过改变前后车架的铰接角度实现转向”的结构,属于一种铰接转向,与涉案发明专利的轴转向,存在明显差异,二者虽然均能实现转向油缸控制车轮偏转的功能,并达到使得车辆发生转向的效果,但是技术手段完全不同,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区分单、双联齿轮泵的实施手段还能根据不同齿轮泵的运作实现补油功能,从而使得车辆产生变速的效果;第三,以销轴连接转向油缸和前后机架的铰接式转向,非直接转动轮胎,能使得车辆轮胎的转向角度更大,并非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故力士泰公司主张技术特征9、10为等同的技术特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故,以上争议技术特征均非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至少存在该五个不同的技术特征。力士泰公司主张上述争议技术特征或构成相同或构成等同,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在进行是否等同特征的“三个基本相同”判断时,手段的判断是首要的,手段不同或不构成基本相同,一般会考虑是否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替换,或工作原理是否基本相同。但工作原理是指技术特征层面上的工作原理,而非整体技术方案层面上的工作原理。为避免整体等同造成的等同范围不当扩大,不能将技术方案的整体工作原理作为“手段基本相同”的判断依据,而应回到具体的技术特征层面的比对。“基本相同的手段”中的“手段”,是指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本身所确定指向的技术内容。力士泰公司以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传动原理、车轮防打滑的方式、制动装置、车速控制装置、转向结构相同或等同,认定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在进行技术比对时,部分基于传动原理、车轮的防打滑方式、制动装置、车速控制装置不同的分析,亦采用了整体等同的判定方式,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其最终作出的结论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在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力士泰公司主张的侵权行为均不能成立,其上诉主张均不能得到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袁晓贞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附件一:涉案发明专利传动机构工作原理图

附件二: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传动机构工作原理图

附件三:涉案发明专利转向结构示意图

附件四: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转向结构示意图

附件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液压系统原理图

附件六: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静液压传动系统原理图

附件七: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齿轮泵连接方式实物图

附件八: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静液压传动方案原理图

附件九: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静液压传动方式实物图

附件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油缸连接方式实物图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606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佘朝阳、袁晓贞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黄文美





裁判日期



2020年8月26日





涉案发明专利



“无轨胶轮指挥车”发明专利(专利号20151080XXXX.9)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技术特征;技术效果;整体等同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铜冠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江南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庐江分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主文:驳回山东力士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法律问题



等同技术特征的判断原则和适用范围





裁判观点



在进行是否等同特征的“三个基本相同”判断时,手段的判断是首要的,手段不同或不构成基本相同,一般会考虑是否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替换,或工作原理是否基本相同。但工作原理是指技术特征层面上的工作原理,而非整体技术方案层面上的工作原理。为避免整体等同造成的等同范围不当扩大,不能将技术方案的整体工作原理作为“手段基本相同”的判断依据,而应回到具体的技术特征层面的比对。“基本相同的手段”中的“手段”,是指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本身所确定指向的技术内容。





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