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03执37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蒙城北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
申请执行人***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103民初65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160元、执行费21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方敏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