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康迪纳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康迪纳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2796号
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15343。
法定代表人:邬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岩,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朔里镇纵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31870L。
法定代表人:李华梅,总经理。
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全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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