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民初2796号
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六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7648515343。
法定代表人:邬向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岩,男,汉族,1968年7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朔里镇纵楼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150831870L。
法定代表人:李华梅,总经理。
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电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3月8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河南科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崔全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程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