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徐中,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1)皖0404执273号

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404民初260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支付**工程款4953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交纳执行费643元。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