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民监142号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6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原审被告: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与太和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1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0080P。
法定代表人:邵杰,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上诉人***与二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8月28日作出(2020)皖15民终16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徐 波
审 判 员  吴 萍
审 判 员  项 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文
书 记 员  刘庆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