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9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被执行人: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与太和路交口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1号楼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00080P。

法定代表人:邵杰,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合肥市庐阳区劳动争议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庐劳仲裁字(2020)第58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2019年9月至2019年11月工资10103.1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执行费5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徐林

审判员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