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03执57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法定代表人:邵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6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南塘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退还申请执行人***保证金20000元、保质金182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8元、执行费48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结果没有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方 敏

审判员 程徐林

审判员 程 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