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302民初6636号之一
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华洋新世界国际广场6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4219463G(5-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口现代名苑12#9办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UF3UX7(1-1)。
法定代表人:*太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中华,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克和,男,197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克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克和的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克和的起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克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范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