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1321民初879号
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华洋新世界国际广场6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74219463G。
法定代表人:冯玉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现涛,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C027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9317929686R。
法定代表人:曹殿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秦瑞,男,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现涛、刘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支付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料费、人工费合计30000元;3、判决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返还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全质量违约金(保证金)200000元。事实与理由: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为中基建(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瑞系父子关系。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项目部工程,2018年12月27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授权代表人的身份在两份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上述项目工程的防水、临电及现场二级以下的配电工程转包于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佳和花苑水电合同》中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150000元,在《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中缴纳安全质量保证金50000元,为规避法律规定,在上述合同中约定为违约金。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人员进入施工工地后,仅对项目开工必须的临时用电材料进行采购、包括人工费30000余元,之后工程一直处于停工状态。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按照约定于2018年12月15日向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缴纳违约金(保证金)150000元,该款转入秦瑞的账户,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项目部出具收据并加盖印章;2018年12月18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该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周雅平向***转保证金50000元,***出具收条。2019年11月5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被告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催告开工通知书》,要求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开工,至今未予开工,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
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秦瑞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秦瑞系父子关系。
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防水工程设计及施工室内外装饰工程等。
2018年12月27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以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工程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身份在两份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工程项目经理部将上述项目工程的防水、临电及现场二级以下的配电工程转包于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8年12月15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秦瑞的账户转款150000元(水电安全质量违约金),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项目经理部出具收据并加盖印章;2018年12月18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该工程项目部工作人员周雅平向***转保证金50000元,***出具收条。
合同签订后,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人员进入场地,断断续续施工将近两个月。后停工至今。2019年11月5日,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催告开工通知书》,要求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开工,但至今未予开工。
上述事实,有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催告开工通知书》及收据、转款明细等证据予以证明,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工程项目经理部与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是经过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因此,***以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砀山县李庄镇佳和花苑工程项目经理部委托代理人和授权代表人的身份与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由于上述款项中的150000元是交付给秦瑞的,另50000元是交付给***的,且***系该项目工程实际承包人。故,依据法律规定,***、秦瑞应当将200000元返还给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由中基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上述款项,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签订的《佳和花苑水电合同》、《砀山佳和花苑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上述合同自始至终均不发生效力,无解除的必要,故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秦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5000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50000元;
三、驳回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秦瑞负担20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存领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迷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