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财保102号
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华洋新世界国际广场6幢1202号。
法定代表人:冯玉桃。
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与习友路交叉口往东200米现代名苑小区12#楼9办04室。
法定代表人:陈太全。
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安徽泰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元。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冯玉桃所有的皖L×××××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两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安徽欧雅经典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