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余水与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处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解除冻结)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淮执字第00087-2号
申请执行人:马余水,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
法定代表人:李敏,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2015年6月23日作出的(2015)淮执字第00087-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2015年8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马余水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 侠
审 判 员  徐建民
代理审判员  许 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蕊蕊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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