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621民初2790-1号 申请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0625088221(1-1),住所地涡阳县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A3栋三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大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启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16775941973,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庄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启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在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保单号码:29934160413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0元或在安徽涡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300万的股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有明确显示财产为限),查封、冻结期限两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