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国权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023民初3070号
原告:*国权,男,1952年3月15日出生,现住永清县。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源道。
负责人:冯卫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江涛,该公司永清县办事处区域经理。
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24栋B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振海,该公司项目经理。
*国权与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2017年12月19日,原告*国权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国权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国权负担。
审判员  廉新宇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朱禹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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