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1024民初4367号
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晓波。
住所地:河北省香河县。
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
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告***,男,成年,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李洪利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文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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