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4民初532号
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河县淑阳镇大王庄村。
法定代表人秦晓波。
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24栋B153号。
法定代表人张静涛。
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廊坊市正欣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拓伟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彭开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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