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312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沭县。 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市文化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保证申请执行人权利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适用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顾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