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安徽两淮建设责任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507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安徽两淮建设责任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海棠路**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7320199G。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宿州市埇桥区银河二路市场文广局**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69573428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原安徽临泉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2177283585X8。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原告***与诉被告安徽两淮建设责任有限公司、安徽省宿州市辉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安徽临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1221民初8759号民事裁定,送达后,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0日作出(2020)皖12民终106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指令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40元,减半收取315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庞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