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621民初1252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太来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诉被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不实,本案被告不明确。导致本院无法对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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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