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621民初6998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涡阳县。
委托代理人:朱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金家庄区慈湖太来村二队。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诉被告安徽翔龙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状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不详,导致本院无法对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9元,依法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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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