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第四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1002民初2081号
原告: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强,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广阳区,系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解素女,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中庆,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
法定代表人:付广仓,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中庆,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盛航公司)与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第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囤建筑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美联盛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强、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第三人金囤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中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修车费暂定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9月5日四中雇用施工队,建设自行车停车棚,在喷漆时未注意观察施工地点,旁边是否存在放置的车辆,致使原告所有的奔驰矫车,淋满油漆,车辆经四S店评估,修理费达10000元之巨,原告方与被告协商未果,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庭审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为车辆损失91000元、评估费4100元、交通费500元、车辆贬值费20000元,共计115600元。
廊坊市第四中学辩称,1、四中就原告侵权事实,我方认为与四中无关,廊坊四中的车棚施工没有任何喷漆业务,根本不可能同被答辩人汽车喷漆受损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四中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即便被答辩人能够举证证明我方车棚施工同汽车受损有因果关系,鉴于四中车棚施工有明确的承揽施工单位,且我方在承揽过程中,作为承揽人并没有任何指示、指导等过错。故依法也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廊坊四中作为答辩人对原告所陈述其所有奔驰汽车淋漫油漆的行为不予认可,也不同意其所主张的损失赔偿数额及鉴定申请。对评估结果不予认可。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第三人金囤建筑公司述称,1、答辩人承建的廊坊四中车棚工程,没有喷涂油漆作业的业务,被答辩人汽车受损与答辩人无关,其也未予我方进行任何接触协商。我方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2、我方认为假设原告可以举证证明我方施工造成对方车辆损失存在因果关系,我方同意恢复原状,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综上我方认为不存在任何损害事实及相关侵权的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请求法庭依法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7日,第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校内膜结构的停车棚的施工合同。2017年9月5日第三人在施工中由于对车棚进行喷漆作业,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导致施工现场护栏外停放较近的车辆受喷漆的影响,表面受到不同程度的喷溅,原告车牌号为冀A×××××号奔驰牌轿车也在喷漆作业造成损害之列,原告找到四中校长及施工队理赔,发生纠纷。纠纷期间曾有人给110报警。其他受损车主炼XX、***、***等人找到被告方交涉,经被告协调,第三人对炼XX等车辆受损达成了赔偿解决。原告车辆受损,与被告及第三人未能达成调解一致。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暂定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征求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依法委托了河北秋年机动车评估有限公司,对原告车辆受损情况及维修价格进行评估,结论为车辆损失数额为91000元,评估费4100元。庭审中,原告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评估中所列各项维修数额、鉴定费及交通费500元、车辆贬值费20000元,共计115600元。
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坚持不承认有喷漆作业,原告车辆受喷漆的损害与四中无关,并且车棚施工有明确承揽单位,我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人在庭审中仍述称,承建四中车棚工程没有喷漆作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同意恢复原状,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
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曾向本院提出受损车辆与第三人施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鉴定,因未交鉴定费而被终结鉴定。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受损车辆,及在被告处交涉解决此事的视频资料,提供了三份证人证言,并请来同是车辆受损的车主炼XX出庭作证,炼XX出庭作证时证实:2017年9月5日,我的马自达车在四中东侧围栏外,在四中车棚喷漆时被淋了,原告的奔驰车也被淋了,当时四中的车棚正在喷漆,我们四五个受损车主找到四中校长,校长说让施工方联系我们。因为原告的车是一辆黑色的车,表面好像砂纸一样很黏,车上面都是白色的渣,全车都有,很明显。四中给我们找的施工方私下达成补偿,从事发到解决约两三天。
应原告申请,本院调取了西小区派出所民警出警记录,事件单显示,2017年9月5日15时36分,匿名报警,车主与四中施工方因琐事发生纠纷,民警到现场后堵门汽车已驶离,双方自行协商。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现场视频光盘、证人练XX证言、出警记录,车辆损失评估报告,及庭审笔录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讼争的焦点问题是原告所诉车辆受损的后果与被告及第三人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首先被告与第三人签订膜结构车棚施工合同事实存在,虽然被告与第三人坚持车棚施工没有喷漆作业,但从始至终也没提供膜结构制造工艺不需要喷漆的作业依据;二、原告提供了车辆受损后,与其他受损车主向被告主张赔偿的视频资料;三、出警记录证实了受损车主与被告因车辆损失纠纷,引起治安出警的情况;四、证人证言及炼XX出庭作证,证实了亲眼所见原告车辆受损现场及炼XX等人车辆已由第三人赔偿的过程;五、在原被告均到场情况下,评估部门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上述证据已经对第三人施工中对原告车辆受损,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故原告车辆受损与第三人施工作业,存在着因果关系。因该损失的发生是第三人承揽施工所致,第三人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关于原告所诉车辆损失贬值费用20000元,原告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他损失费用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第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车辆修复费91000元、评估费用41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95600元;
二、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06元,由第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095元,原告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承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丽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注:本判决书在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