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民申53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广阳公寓2#楼2—101。
法定代表人:付广仓,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中庆,河北蓝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东路166号如意商务大厦00单元1720、17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爱民道馨视界对过。
法定代表人:解素女,职务校长。
再审申请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10民终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主要称,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认定被申请人车辆受损与申请人的施工存在因果关系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所举证的证据根本不能形成证据链条证明认定的事实,两审法院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证据不足。2、二审法院未经传票传唤廊坊市第四中学,以致廊坊中学未出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缺乏判决致使法庭认定该事实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其判决结果对申请人显失公平,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被申请人美联盛航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提交的视频相关内容、报警记录、现场栏杆照片和出庭的证人证言,认定被申请人车辆受损与申请人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结合评估报告判令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相关损失,并无不当。另,一审被告廊坊市第四中学一审参加了诉讼,二审未出庭不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原审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判决,并未损害申请人相关权益。综上,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廊坊市金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郎立惠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普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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